关于国际关系学院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根据上级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工资改革工作,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工作,现作如下规定。
一、党费收缴
1、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岗位津贴。
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2、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3、学生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带薪上学的党员按其在原单位交纳党费的数目上缴。
4、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5、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6、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7、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二、党费的使用、审批及报告制度。
1、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2、组织全院性的党内活动使用党费,需由党委办公室向院党委提出书面报告,经院党委主管领导审查批准,方可办理财务手续。
3、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组织党内活动所需党费,须由有关党组织提出书面报告,经院党委办公室主管领导审查批准,方可办理财务手续。
4、全院党费的收缴、使用情况,应由院党委办公室组织部门于当年年终向基层党组织报告,并由基层党组织通报到全体党员。
三、 全院党费分级管理及审计工作规定
1、各党总支、党支部党费收缴和使用的具体工作,由支部委员会组织委员负责完成;全院党缴收缴和使用的具体工作,由院党委办公室组织部门专人负责完成。
2、院计划财务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党费的财务管理工作,实行单立财务科目、专人负责、会计出纳分设的管理制度。党费利息,应由计财办以当年所收党费总额为基数,根据当年银行活期利率计算划拨。
四、 实行党费管理人员名单分级备案的管理制度。
1、 党费管理人员调整时,需经院审计办公室对党费管理工作和党费帐目、单据进行审查。应注意审查党费使用的审批程序是否规范,是否用在规定项目上。经核查无问题,并与新同志做好交接工作后方可离任。
2、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向院党委办公室组织部门交纳党费的时间,定为每月20日至25日。
本规定自二○○八年六月一日起施行,本规定的解释权在党委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