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普通高等学校党校工作规则(试行)
一、总则
(一)为加强高校党校建设,充分发挥党校的重要作用,使党校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暂行条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结合我市高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高校党的委员会应建立党校。高校党校是在高校党委直接领导下,培训党员、干部、入党积极分子和其他先进分子的学校;是学习、研究、宣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重要阵地;是党员、干部和入党积极分子增强党性锻炼的熔炉。
(三)高校党校的工作方针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努力为高校建设一支党性强、作风正的党员队伍,德才兼备的干部队伍和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学生骨干队伍,以保证高校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在实现科教兴国的伟大战略中发挥骨干作用。
(四)党校的主要任务是: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把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特别是邓小平理论的活动不断引向深入;有领导、有组织、有计划地培训高校党员、干部、入党积极分子和其他先进分子;结合改革和现代化建设的实际,结合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实际,结合高校理论教育、思想政治工作、干部工作和党建等工作的实际,积极开展理论研究,提高培训水平,为党委当好参谋和助手。
(五)党校工作人员必须坚定共产主义理想信念,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本职工作,努力学习,提高水平,积极主动完成高校党委交给的各项教育任务,用改革创新精神办好党校。
二、党校的设置和领导体制
(六)高校党委应在思想上、政治上、组织上切实加强对党校工作的全面领导,围绕全党工作大局和全校工作重心,把握党校正确的办学方向。
(七)党校校长由党委书记兼任,设常务副校长主持日常工作,常务副校长按学校党委部门正职干部选配。根据实际情况,配备专(兼)职副校长。
(八)党校应设立校务委员会(简称校委会)。校委会委员由高校党委任命,由党委和行政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并建立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党校的培训计划和有关事项。校委会由党校校长或副校长主持,党校的建设、教学、科研工作等有关重大问题应由校委会集体讨论决定。
(九)党校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可独立设置,也可挂靠在党委职能部门,应配备必要的专职人员。
(十)党委应把党校工作列入党委重要议事日程,每学期至少听取一次党校工作汇报,研究党校工作,认真解决党校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常务副校长必要时可列席党委(常委)讨论学校改革发展、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等有关方面的会议。
(十一)党委负责同志要定期到党校讲课,每学期不得少于一次,并参加一些重要理论和现实问题的研讨。
三、教学与科研
(十二)党校举办的各类班次都要制订教学计划,对教学目的、内容、时间、方法、教学要求以及阅读书目等作出具体规定,每期教学工作结束,要及时作出总结。
(十三)党校的教学内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特别是邓小平理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的知识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相关的知识等。课程设置要贯彻“学马列要精,要管用”的原则。
(十四)党校的教学要突出党性教育特点,要紧紧围绕国际国内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干部、党员、入党积极分子思想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理论联系实际,解决学员中存在的一些深层次思想问题,把加强党性锻炼贯穿于党校教学的全过程。
(十五)党校的教学形式要改革创新,灵活多样,采取长班与短班相结合,脱产与半脱产或不脱产学习相结合;系统讲授与专题研讨相结合;课堂讲授与课外自学相结合;校内学习与社会考察相结合。要充分运用现代教育手段进行培训教育,使培训教育活动具有科学性、思想性和较强的吸引力、说服力、感染力。社会实践是行之有效的教育方式,应积极创造条件进行组织。
(十六)党校的主体班次是干部培训班、党员培训班和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各班次要保证必要的学时。干部培训班主要培训中层以下(部、院、系、处和科室、教研室等)党政领导干部及后备干部;党员培训班的对象是教职工和学生中的党员及预备党员;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的对象是教职工及学生中提交了入党申请书的人员,培训时间约40学时。各种类型的培训班、轮训班结业时,要对学员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颁发结业证书。
(十七)党校教学和管理人员要结合工作实际,积极开展理论研究。一些重大课题的研究,必要时可以与其他部门和单位的教学科研人员联合攻关。在申报、审批科研立项及经费方面,校党委和行政领导应予以支持和保证。
四、队伍建设
(十八)要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党校教师队伍,教师一般以兼职为主,条件允许的高校,可以设专职教师。兼职教师在党校的教学应计入本人教学工作量。
(十九)党校教师必须具备以下素质:有较坚实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基础、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坚强的无产阶级党性;具有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探索和解决新情况、新问题的能力。
(二十)党委要从政治上、业务上、生活上关心党校专兼职教师,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安排他们阅读有关文件,参加校内外进修、考察和学术交流活动等。
五、经费保障和基本设施建设
(二十一)高校党委和行政部门要保证把党校每年所需经费纳入预算计划,保证日常活动经费和专项经费。党校经费要专款专用。
(二十二)党委应保证党校的办公教学场所和必要的教学设备。
(二十三)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试行,原市委教育工委文件如有与本规则不同之处,以本规则为准。